重庆银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

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银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二审


基本案情

2005年,银海公司等五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响应巴南区政府着力打造龙洲湾新区的号召,全面参与龙洲湾新区的开发建设。银海公司承建了鱼洞污水处理厂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厂安置工程)。2005年6月8日,银海公司与原重庆市渝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渝兴公司,以下事实叙述统一将更名前后的公司简称为渝兴公司)签订污水厂安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由银海公司全额垫资修建污水厂安置工程,巴南区用龙洲湾M18-1、M18-2、M18-3约176亩的土地出让金折抵工程款,若银海公司没有中标拍得土地,则对拍卖土地的溢价部分由渝兴公司和银海公司按照六四比例分成,若没有采取以地作价方式,则采用现金方式,但对上述土地溢价部分银海公司仍然占取四成。协议签订后,银海公司全额垫资近6000万元完成了项目的建设并交付使用,但渝兴公司未兑现承诺。


判决结果

再审申请人重庆银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兴公司)、重庆市龙洲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海公司申请再审称,土地溢价分成是银海公司全额垫资修建案涉拆迁安置房工程的报酬,二审改判驳回银海公司要求渝兴公司、龙洲湾公司支付土地溢价分成款的请求,致双方利益重大失衡。二审判决以重庆市巴南区委、区政府2009年1月5日《会议纪要》作为改判依据,且遗漏渝兴公司、龙洲湾公司主管单位事先与其他竞拍方串通,通过设置多项限制条件的方式,变相剥夺银海公司参与案涉地块竞拍资格的事实,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合同中关于土地溢价分成的约定无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银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综上,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银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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